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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办理工商登记。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
(3)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题·单选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考题)
A.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的投资额之和
B.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C.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实缴的出资额之和
D.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实缴的货币额之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本题只有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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