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
第 5 页: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
第 11 页: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
第 16 页: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考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资方式中,正确的有( )。(2008年考题)
A.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B.中国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C.外国投资者以已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D.中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但是不能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注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没有25%的要求。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①合作各方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②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③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考题·判断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007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根据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例题·多选题】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部分权利的,无需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B.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C.合作一方不得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
D.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