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
第 5 页: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
第 11 页: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
第 16 页: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
【例题·单选题】外国甲公司拟出资500万美元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乙企业价值200万美元的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6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的向乙企业支付对价的下列方案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是( )。
A.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一次支付200万美元
B.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120万美元,2008年11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C.2008年12月1日向乙企业支付120万美元,2009年5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D.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80万美元,2009年5月30日支付120万美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本题情形中:①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D选项既没有在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也没有在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
(4)低于25%时支付对价期限的特殊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①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②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6)假外资的排除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上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报送文件 |
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审批,领取批准证书 |
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
其他登记 |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登记 |
6.反垄断审查
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的情形 |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
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报送并购方案的情形 |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
申请审查豁免的情形 |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