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专指《证券法》。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以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1.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2.行政法规,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
(三)证券法适用的对象
1.《证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3.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具体办法,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4.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此类公司在境外上市视情况不同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事后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中,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交易制度的核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六)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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