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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13)

考试吧整理了2011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帮助考生备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关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①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并不设立股东会。

  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③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④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⑤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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