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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应先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办理工商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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