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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21)

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例题·判断题】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所有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36个月内不得转让仅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股票发行的归纳

首发并上市(发行人是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符合的条件有5条

增发股票(发行人是上市公司)

应当符合的一般条件有6条

配股(限于原股东)

特殊条件3条

增发(不特定对象,不限于原股东)

特殊条件3条

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对象)特殊条件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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