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数额。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考题·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5 000万元。该公司于2007年1月发行一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2007年11月,该公司又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600万元。2008年7月,该公司拟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 )万元。(2008年考题)
A.2 000
B.1 500
C.1 400
D.9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一年期的公司债券截至2008年7月已经偿还完毕,因此发行前累计债券余额为600万元,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因此本次最多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为5 000×40%-600=1 400(万元)。
【考题·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下列关于该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是( )。(2010年考题)
A.净资产为人民币5 000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是公司净资产的50%
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B选项累计债券余额是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规定。
2.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文件。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成为再次发行公司债券障碍的有( )。
A.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
B.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C.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D.累计债券总额达到公司净资产30%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其中有: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我国《公司法》还就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条件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例题·综合题】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在上交所上市。上市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10月,董事张某将所持公司股份30万股中的3万股卖出;2008年5月,董事李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5万股中的4万股卖出;董事王某因私人理由,于2007年11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4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8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赵某于2007年11月7日以均价每股12元价格购买6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8年3月5日以均价20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8年5月15目,公司发布年度报告(含法律意见书)。同年3月10日接受委托为该企业年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吴某,同年4月28日完成法律意见书的制作并向公司提交,同年5月8日购买该企业股票1万股;为该企业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刘某于同年5月22日购买该企业股票2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6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1 200万股,即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4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8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400万股拟在2009年6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公司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10日通过决议,公开发行债券2000万元(期限5年,每年年末付息一次,利息率为5%),专门用于清偿公司即将到期的债券及其利息,该次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为1亿元,公司净资产为2.4亿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李某和王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赵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吴某、刘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预留400万股股票拟在2009年4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公司该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1)①张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李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1年内不得转让,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王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赵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企业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企业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吴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刘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符合规定,但不能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也不能预留400万股股票转让给职工的。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5)公司该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另外,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发行公司债券用于偿还之前所欠债券本金及利息的用途不合法,另外,其累计债券余额也超过了公司净资产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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