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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21)

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上述条件中有两个“注册资金”,第一个是指设立基金需要的,且必须为实缴货币,即不得以货币以外的资产充抵;第二个是指对参与设立基金的股东的要求。

  【例题·判断题】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实物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简要了解)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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