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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精粹(5)

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各章的考点精粹,帮助考生在最后阶段梳理知识点,冲刺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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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同法

  例1: 甲 乙

  1-1 价目表(各种型号钢材) 要邀

  1-10 信函,2000元/吨,10吨,**钢材,1.13到达乙,乙外出,1.15看到 要约

  1-16 乙回函,现原材料长价,2200元/吨,10吨,1.18到达甲,甲外出,1.20看到 新要约

  1-22 同意,2200元/吨,10吨 承诺

  1-25 信函,追加订货5吨,2200元/吨,若有请于1.28前回函, 要约

  1.28乙如期回函,同意供货,但因天气原因,1.29才到达甲 承诺

  1-30 信函,同意,请尽快发货

  问:上述过程中,哪些是邀请、要约、承诺及其生效时间。

  例2、甲乙于2007年5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约定:

  5月5日,甲付货给乙;

  5月20日,乙付款给甲;

  1、5月5日甲如期供货,5月15日,乙发生火灾,烧毁全部资产无法偿债,乙可行使(D)

  A、先行抗辩 B、后行抗辩 C、同时履行抗辩 D、无抗辩权

  甲可行使(D);

  2、5月5日甲得知乙发生火灾,烧毁全部资产无法偿债,甲可行使(A),乙可行使(D);

  3、5月4日乙得知甲发生火灾,烧毁全部资产无法偿债,甲可行使(D),乙可行使(D—未到期,未要求履行责任;)

  例3:2007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厂签定了买卖合同,价值20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预付款;乙厂在7月10日交货。4月5日,乙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经营能力。甲公司闻讯后,认为乙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乙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乙厂交涉,甲公司同意由丁公司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房产作履行合同的担保,同时由丙公司为乙厂作一般保证人,甲公司按期向乙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7月10日,乙厂未交货。甲公司要求乙厂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随后,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8月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甲公司除200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00万元;法院同时查明,甲公司尚欠乙厂设备款400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

  要求: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单方面通知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拒绝甲公司要求其为乙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应如何要求乙丙丁偿还债务及损失?

  答:(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不违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2)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甲公司与乙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甲公司应先就与乙公司的债务400万元内相互抵销,抵销后剩余的100万元债务先要求乙公司偿还,经法院或仲裁裁定或强制执行,乙公司仍无法偿还的部分,甲可以再要求丙与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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