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
第 2 页: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
第 3 页:第三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第 5 页: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
第 7 页:练习题 |
第八章 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一)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提示: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
1.兼职限制。①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②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④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义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三)考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重大事项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比如: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2.企业负责人集体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3.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注: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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