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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难点: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

  (4)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解释1】可撤销合同,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撤销权(有意不行使或者是过了撤销权存续期间未行使),则合同一直有效;一旦权利人在撤销权存续期限内行使了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

  【解释2】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3.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解释1】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2】如果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的,合同有效;

  【解释3】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的合同,合同有效。

  ①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②如果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未表示追认的,合同无效;

  ③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①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

  ②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案例】乙未经甲的授权,擅自为甲订立了一个购买电冰箱的合同,出卖方是丙电器城:(1)乙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效力待定;(2)如果甲追认了,该合同有效,甲不得拒绝向丙支付购买价款;(3)如果甲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乙承担责任;(4)丙也可以主动催告甲一个月内进行追认,如果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5)如果丙在订立合同时对乙无权代理的事实并不知情,则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认之前有权撤销该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案例】甲的笔记本电脑委托乙进行保管,乙擅自将其以5000元的价款转卖给了不知情的丙:(1)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如果甲事后进行了追认或者乙事后与甲协商买下该电脑,那么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3)如果甲拒绝追认,乙也无法事后取得处分权,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4)丙是善意第三人,在得知乙无处分权后,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无效、撤销和解除

  1.原因不同

  (1)合同无效和撤销主要是由于合同欠缺有效要件造成的;合同无效的原因往往是有“硬伤”,如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合同撤销的原因往往是有“软伤”,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3)合同解除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甚至已经部分履行,由于客观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或者主观意愿发生变化,而依法或者依约定进行解除。

  2.后果不同

  (1)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的;

  (2)可撤销合同则比较复杂,如果当事人不撤销或者超过撤销权存续期限未撤销合同的,该合同一直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内撤销合同,则该合同“自始无效”;

  (3)合同解除则是解除之前合同有效,解除之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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