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税范围
(一)概述
1.征税范围,又叫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2.征税范围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3.征税范围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等五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
(二)税基(计税依据)
1.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2.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
(1)从价计征:以价值形态作为税基,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价值形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
(2)从量计征:以物理形态作为税基,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物理形态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
税种 |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
从价计征 |
从量计征 |
复合计征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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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见具体税目的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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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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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须设置税目。消费税有详细的税目规定,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四、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增值税、消费税中大部分税目以及企业所得税均采用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我国税法中涉及到超额累进税率的主要是个人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是没有修改的税率。2011年9月1日的新政策有变化。)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如消费税中涉及到的黄酒、啤酒、成品油。
4.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 |
备注 |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自产销售 |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
自产自用 |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 |
其他应税消费品 |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
卷烟批发加征消费税 |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注意:批发商之间交易不交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