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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1章知识点讲解(17)

  查看汇总: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汇总

  难点讲解十七、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一般说来,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1.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市场调节应是基础性的调节,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当由市场去解决;只是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以致出现市场失灵等问题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去解决。

  2.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3.上述的“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如果公平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垄断行为的存在有关,因而要反垄断;如果正当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因而要反不正当竞争。由于这两类行为都会影响到消费者权利,因此,在经济法上还要注意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

  4.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在经济法的各类具体立法中,要分别对上述各类市场对策权予以保护。例如,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就有大量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则有大量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也是市场对策权的基本类型的具体体现。

  【例·单选题】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同时还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B.对于某些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市场主体有权选择合作或不合作

  C.市场主体作为调制行为的作用对象,其权利的行使不具有主动性

  D.市场主体在其行使竞争权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市场主体作为调制行为的作用对象,其权利的行使既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也具有明显的主动性。

  【该题针对“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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