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基本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2.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二)公司利润分配【★2010年多选题】
1.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提示】此处的亏损是税法中的亏损,根据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链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三)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1.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2.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受上述10%、50%以及转增股本中25%的限制)
(四)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题13·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2010年税后利润为300万元,累计已提取法定公积金600万元。根据规定,该公司当年法定公积金应提取的数额为( )。
A.30万元
B.15万元
C.40万元
D.可不再提取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本题中没有超过注册资本的50%,则300×10%=30(万元),所以此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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