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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2010年、2011年单选题】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四)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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