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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典型题(2)

第 1 页: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 2 页: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的条件
第 4 页: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 5 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 6 页: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 7 页:股东的股权
第 8 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 9 页: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 10 页: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 11 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 12 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 13 页:公司债券
第 14 页: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 15 页: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 16 页: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 17 页: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 18 页:本章小结

  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2)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提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人数为5~19人。比如甲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9人,则当董事人数降至4人时,属于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如果降至5人,虽然符合了《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但是却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这两种情况都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例题10·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表2.5 关于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的比较

会议名称

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
4.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董事会

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董事会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中,监事会是必设机构,因此没有“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这一点)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此时,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主持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②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③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转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④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⑤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救济制度的最后一点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无“连续90日”的时间限制。

  (2)会议通知

  ①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殿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年会在召开前20日前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前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武,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年会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法进行公告。

  4.股东大会的决议【★2010年综合题、2008年判断题】

  (1)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

  ①普通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注意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方式的不同。

  (二)董事会、经理【★2010年单选题】

  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

  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目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备考提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而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情形,应注意把握:

  (1)委托的形式必须是“书面”;

  (2)受托人必须也是“董事”。

  7.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8.【★2011年简答题】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2011年简答题】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2.监事的任期与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监事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监事会的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2011年多选题】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指导意见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2011年多选题】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提示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提示2】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提示】上述“②”中说的是自然人股东,适用1%的比例;上述“③”中说的是单位股东,适用5%的比例。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董事的职权

  ①一般董事的职权②重大关联交易③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链接】一般公司中,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④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⑤提议召开董事会;

  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⑦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11年判断题】增设关联关系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此处的董事会会议中“出席人数”与“通过人数”须均为“过半数”。且均指“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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