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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比较
通过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有助于考生进一步掌握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相关规定,这是考试试题中常见的考点。其具体内容详见下表所列:
表3.5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
合营方式不同 | 股权式企业: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股权式) | 契约式企业:以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契约式) |
组织形式不同 |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 | 如是中国法人,则为有限责任公司 如是非法人,则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 外国合营者不得提前回收投资,期满后其固定资产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在期满后其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
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 具有多样性,即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
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 按投资比例分配净利润 |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净利润 |
【例题25·判断题】中外合作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根据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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