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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链接】(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2)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该企业的事务,并明确乙对外签订合同超过10000元需经甲的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5000元的合同,且未告知丙其对外签订合同所受到的金额限制。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甲并不能以乙超越职权的限制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丙。
(四)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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