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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典型题(3)

第 1 页: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第 2 页: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 3 页: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 4 页:普通合伙企业
第 5 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 6 页:有限合伙企业
第 7 页: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 8 页: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 9 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 10 页:中外合作企业法律制度
第 11 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比较
第 12 页: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四、普通合伙企业(重点)

  (一)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链接】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2011年单选题】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上述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应当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例题4·单选题】在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时,下列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是(  )。

  A.自然人张某

  B.上市公司A

  C.国有企业B

  D.公益性的社会团体C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的组成。根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其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链接1】在公司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链接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链接3】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链接4】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4.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和性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有。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重点)

  (1)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3)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链接1】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链接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对内对外都是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不过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有部分特殊的人员的转让是受到限制的。

  【链接4】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出质”,即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合伙企业中,合伙入以财产份额出质的,属于权利质押。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2010、2009、2008年客观题】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2011年判断题】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两种形式。即: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权都可以被授予个别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还包括: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是部分财产份额;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例题5·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

  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④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⑤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义务

  ①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提示】这一点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是绝对禁止的;不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链接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2】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委托或者聘任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链接3】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③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提示】这一点对“普通合伙人”不是绝对禁止;只要合伙协议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进行。

  【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2】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委托或者聘任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链接3】在公司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名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2011年单选题】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可以归纳为:约定→商定→按出资比例→平分。其具体含义是: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绝对禁止)

  【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2】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例题6·多选题】甲、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5:5,合伙企业事务由甲来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按5:5的比例分配损益

  B.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损益

  C.按6:4的比例分配损益

  D.利润按3:7的比例分配,亏损由乙承担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本题的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2008年简答题】

  合伙企业对合伙入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备考提示】这一规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相同,是重要的考点,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重点)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2009年多选题】

  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掌握该规定时,应注意的要点是:

  ①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②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③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

  ④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亏损分担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例题7·多选题】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A.要求甲、乙、丙分剐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例题8·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某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合伙人在企业内部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因此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例题9·判断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抵销限制。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设立合伙企业的出资,是甲的个人行为,与合伙企业无关,作为相关债权人的乙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③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2010、2009年单选题】

  退伙的原因一般有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例题10·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

  A.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C.合伙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明全部财产份额

  D.合伙人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当然退伙的情形选项ABD属于“除名”的情形。

  (5)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7)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回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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