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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典型题(4)

  五、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述

  1.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依法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提示】收购对象必须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是股份而不是资产,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目的是获得或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含义【★2011年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2008年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

  (2)协议收购。

  (3)其他合法方式。

  (二)要约收购

  1.收购要约的发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举例】某投资者向甲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约定收购股份数额为300万股,而甲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总数为500万股,为了保证收购的公平合理,保护股东的权利,根据以上的规定,此时确定收购的比例为:300÷500×100%=60%,假设甲公司的A股东承诺出售10万股,那么收购人按照比例应该收购10×60%=6(万股)。

  2.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收购要约的期限【★2009年多选题】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不得超过60日。

  4.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6.收购要约的适用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三)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2.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提示】如果甲持有某上市公司40%的股份,乙公司准备协议收购甲持有的该上市公司35%的股份,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这种情况下,由于35%超过了30%的要约收购界限,因此协议收购最多为该上市公司30%的股份,乙公司如果要再多买,那么超过30%的部分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部或部分收购要约,而不能只从甲股东处购买。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一致行动人的概念【★2010年多选题】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互为一致行动人。

  【提示】一致行动人可以理解为是具有裙带关系的“一伙人”,他们在上市公司收购行动中“同舟共济”,而不是“单打独斗”。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例题12·多选题】A公司在实施收购B上市公司过程中,下列与A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有(  )。

  A.C公司(系A公司的母公司)

  B.D公司(A公司的董事甲兼任D公司的监事)

  C.E公司(为A公司的收购行为提供咨询服务)

  D.乙自然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30%,同时持有B上市公司1%的股份)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一致行动人的界定。(1)投资者之问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一致行动人。(3)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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