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表4.6 权益披露的具体情形
需要披露的情形 | 首次披露 | 后续披露 | 收购期间股票转让限制 | 收购行为完成后股票转让限制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首次披露中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 1.首次披露的报告和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后续披露的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首次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在作出报告、公告前,均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提示】注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的方式用的是“达到”,而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用的是“拟达到或者超过”。
【举例】某投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5月1日时达到了5%,根据规定,应该在当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因此应该在2010年5月1日~5月3日履行以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内,不得再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假设该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在2010年6月1日时又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了甲公司5%的股票,持股比例当天达到了10%,根据规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按照该规定,投资公司应该在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3日的期限内,再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和报告、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假设该公司6月2目履行了规定的义务,那么不得买卖股票的期间为6月1日~6月4日。
3.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同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以下的情况除外:
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②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③因继承取得股份。
表4.7 权益披露的情形
收购比例 | 收购主体 | 报告书类型 | 是否需要聘请财务顾问 |
5%~2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收购人为另外一家上市公司)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
20%~3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 |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收购人为另外一家上市公司) | |||
√ |
【例题13·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定义务的有( )。
A.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B.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C.通知上市公司
D.予以公告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五)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提示】该“上市条件”主要是指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使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收购行为完成的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后,并予公告。
六、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券市场禁入责任【★2011年多选题】
1.市场禁入的限制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市场禁入的期限
(1)3至5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5至10年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终身禁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①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③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4)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③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本章小结
本章是难度比较大的一章,大量繁杂的条件都是一些硬性规定,虽然难以记忆,但还是有一定规律的,考生可以从证券主体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作为主线进行掌握,从公司的成立到股份的发行,再到股票的上市涉及一系列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条件、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后会涉及财务信息的披露等,都是有专门的规章文件进行规范的,另外大家务必要攻下一些难以理解知识点。例如,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各类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等,尤其以股票首发、股票增发等规定最为重要,另外本章还有各种百分比。从历年考试的情况来看,这些均是考试要点,需要记忆。
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注意把握三条线索:
一是各类证券的发行;
二是各类证券的交易;
三是上市公司收购(收购股份)。
对于重要的数字和规定要牢记,尤其要注意在综合题中的应用。本章是出主观题的重点章,每年都会单独或与公司法律制度结合以主观题形式出现,所以,学习本章一定要多花费时间对内容的综合运用进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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