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揽合同
1.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链接】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因承揽合同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如订立合同后需要改变,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以免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七)建设工程合同
1.订立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分包【★2011年单选题】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1: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转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2011年多选题】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链接】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九)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
2.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3.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提示】考生应注意界定“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和“物质技术条件”。
4.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2010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
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是技术合同的重点内容,其要点有: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清专利。
(5)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5.当事人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6.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十)保管合同【★2010年单选题】
1.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保管是无偿的。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十一)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提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链接】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链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十二)委托合同【★2011年判断题】
1.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并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
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2011年多选题】
【链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三)行纪合同【★2011年简答题】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十四)居间合同
1.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闻人负担。居闻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提示】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
(1)相同之处: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都是一方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均属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2)区别:
①居间人只是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本人并不参与订约;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只是经办人(代理),委托入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第三人订合同时,行纪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办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②居闻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结果;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实施特定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
③居间人只能在居间活动成功时获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本章小结
本章是考试中最重要的章节,其中总论部分理论性较强,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各项规定要在了解其意义的基础上掌握。重点的部分为舍同订立的方式(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担保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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