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一)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表6.11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子目 | 征收范围及规定 | 税率 | |
烟 | 卷烟 (生产环节) |
甲类卷烟 |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 | 56%加0.003元/支 |
乙类卷烟 |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
卷烟(批发环节) | 加征一道消费税 | 5% | ||
雪茄烟 | - | 36% | ||
烟丝 | - | 30% | ||
酒及酒精 | 白酒 | 粮食白酒 | - | 20%加0.5元/500克 |
薯类白酒 | 甜菜酿制的白酒,按此税目 | |||
黄酒 | 包括12度以上的土甜酒 | 240元/吨 | ||
啤酒 | 甲类啤酒 | 无醇啤酒、啤酒源、菠萝啤酒、果啤,按此税目 | 250元/吨 | |
乙类啤酒 | 220元/吨 | |||
其他酒 | 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葡萄酒,按此税目 | 10% | ||
酒精 | 1.无水乙醇,按此税目 2.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征收消费税 |
5% | ||
化妆品 | - |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装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 30% |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环节) | 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及其镶嵌首饰 【提示】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征收消费税 |
5% | |
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生产环节) | 10% | |||
鞭炮、焰火 | - |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15% | |
成品油 | 汽油 | 含铅汽油 | 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 | 1.4元/升 |
无铅汽油 | - | 1.0元/升 | ||
柴油 | - | 0.80元/升 | ||
航空煤油 | 暂缓征收消费税 | 0.80元/升 | ||
石脑油 | 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 轻质油 |
1.00元/升 | ||
溶剂油 | 各种溶剂油 | 1.00元/升 | ||
润滑油 | 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 性润滑油基础油 【提示】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 |
1.00元/升 | ||
燃料油 | 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 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
0.80元/升 | ||
汽车轮胎 | - | 包括汽车、电车、摩托车的机动车的轮胎 【提示】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
3% | |
摩托车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 |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 3% |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 | 10% | |||
小汽车 | 乘用车(按气缸容量划分) 【提示】电动汽车不属于此税目,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消费税 |
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 1% | |
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的 | 3% | |||
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5% | |||
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9% | |||
在2.5升以上至3.0升(吉)的 | 12% | |||
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5% | |||
在4.0升以上的 | 40% |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 | 5% | ||
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10% | ||
高档手表 | 不含税销售价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 20% | ||
游艇 | 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 10% |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 | 5% | ||
实木地板 | 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实木装饰板和未经涂饰的素板 | 5% |
(二)特殊规定
1.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4.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四、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表6.1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适用范围 | 公式 |
从价定率 | 销售额 | 除列举项目外的应税消费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额 |
从量定额 | 销售数量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比例税额 |
复合计征 | 销售额、销售数量 |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额 |
(一)计税依据确定的一般规定
表6.13
消费税销售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计税依据 | 规定 | 备注 |
销售额 | 1.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规定的运输费用和符合规定的代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3.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
1.连同包装物销售额的,均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则不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
销售数量 |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 |
【例题16·单选题】某汽车轮胎厂下设一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该厂将一批汽车轮胎移送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零售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77.22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
A.1.8万元
B.2.32万元
C.1.98万元
D.7.72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企业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零售价计征消费税,因此该企业应纳消费税=77.22÷(1+17%)×3%=1.98(万元)。
(二)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1.各纳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表6.14
消费税计税依据【★2011年单选题】
不同情形 | 具体规定 | 组价计税公式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率+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 率)÷(1-比例税率) |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 税价格计税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 税价格计税 |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提示】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例题17·单选题】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垫付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不舍增值税加工费0.4万元,则该酒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10%)为( )。
A.2550元
B.2833元
C.4817元
D.8500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委托加工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酒厂代收消费税=(2+0.15+0.4)÷(1-10%)×10%×10000=2833(元)
2.其他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抵、投时,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不同。
(3)白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表6.15
白酒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生产企业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100% | 未超过70% | 70%以上(含) | |
最低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 | 生产规模一般或较小、利润水平一般或不高 | 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 | 暂不核定 |
50%~70% | 60%~70% |
注:以上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三)已纳消费税的抵扣规定【★2010年单选题】
由于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为平衡税负,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特定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网已纳消费税。
【提示】增值税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在货物购进的当期符合规定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不管是否领用或是否销售;消费税采用的是“领用扣税法”,在领用消费品连续生产的环节依照领用的数量抵扣消费税。
表6.16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内容 | 规定 |
扣除范围 |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本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
计算公式 |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外购或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提示1】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提示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例题18·单选题】目前,纳税人外购下列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的是( )。
A.外购已税卷烟贴商标、包装生产出售的卷烟
B.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
C.外购已税白酒勾兑生产的白酒
D.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连续生产的润滑油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已纳消费税的扣除。消费税中的抵扣仅限于税法所列举的情形,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均不得进行消费税的扣除。
【例题19·单选题】某酒业制造公司生产各种白酒,9月领用上月外购的酒精继续加工成高档白酒,销售给某外贸企业5000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00万元;已知上月外购的酒精不舍税价18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本月生产领用外购80%酒精。该公司应缴消费税( )万元。
A.100.25
B.147.48
C.130.80
D.154.5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外购已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扣除。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目前不得抵扣领用部分已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500×20%+5000×0.5÷10000=10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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