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一)一般扣除项目
一般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可以税前扣除。
2.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业务招待费【★2011年综合题】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11年综合题】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提示】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其计算基础均是“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等应当视同销售(营业)的收入额。也就是会计核算中所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3)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提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仍归出租方。由出租方计提折旧。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提示】融资租赁方式下,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租赁期间承租方是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的,折旧也由承租方计提,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5)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税前扣除。
3.税金【★2010年单选题】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提示1】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提示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扣除。
4.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其他支出
(1)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链接】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扣除。
(2)利息支出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链接】企业向存在关联关系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劳保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禁止扣除项目【★2011年、2010年多选题】
表7.9 禁止扣除项目【★2011年综合题】
不得扣除项目 | 注释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 |
税收滞纳金 | -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法 系、罚款和诉讼费 |
年度会计利润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 |
赞助支出 | 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
【例题6·多选题】下列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的有( )。
A.企业发生的诉讼费用
B.增值税
C.交通罚款
D.企业为投资者支付低于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项目的规定。增值税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交通罚款属于行政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2011年综合题】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示】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特别注意,该利润是税前弥补亏损之前的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3.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链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题7·单选题】某居民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50万元,本期福利费发生额3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3万元,已经取得工会拨缴收据,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4.50万元,该企业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0
B.157.75
C.159.75
D.185.5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企业所得税中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计算。福利费扣除限额为150×14%=21(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准予扣除21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发生3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发生4.50万元,准予扣除3.7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50+(30-21)+(4.50-3.75)=159.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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