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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典型题(7)

  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抵免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

  1.直接法(直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税法确认的收入和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的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法(将会计利润的金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亏损

  【提示】间接法是使用会计利润的数据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调整会计利润本身。

  (1)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未计或少计的应税收益。

  ②会计利润中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例如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等。

  ③会计利润中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例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的超标扣除部分。

  (2)纳税调整减少额

  减税或免税的收益,例如国库券利息收入。

  (二)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提示1】该亏损为税法中的亏损,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情况,会计上有可能为盈利,但税法上有可能为亏损。

  【提示2】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的计算。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提示3】(★2010年新增)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三)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抵免计算【★2011年判断题】

  表7.15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相关规定

要点 内容
  可抵免税额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抵免方法—限额抵免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并入当年应税所得计算所得税时,允许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但是扣除数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税额
  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方法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提示】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抵免应用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题12·单选题】假设我国居民公司在2010年度来自境内所得8万元,来自境外税后收益2万元。已经在境外缴纳所得税0.5万元。境内外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和20%,则2010年该公司在我国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2.9

  B.2

  C.2.5

  D.2.12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计算。该公司2010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8+2+0.5=10.5(万元),境外已纳税额0.5万元,抵免限额=(2+0.5)×25%=0.625(万元)>0.5(万元),该公司2010年应在我国应纳企业所得税=10.5×25%-0.5=2.125(万元)。

  (四)境外负担所得税额的抵免规定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3)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2.不属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项目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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