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税收优惠
(一)基本税收优惠政策
表7.16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优惠措施 | 具体项目 |
免征与减征【★ 2010年多选题、 判断题】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行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加计扣除 |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50%扣除或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10年单选题】 |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加速折旧【★2010年多选题】 | 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提示】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减计收入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税额抵免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非居民企业优惠 | (1)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过渡政策 | (1)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4)原外商投资企业过渡优惠 |
对部分税收优惠的解释:
1.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同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清洁基金和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清洁基金取得的规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5.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过渡性税收优惠(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且付诸施行后的特殊处理措施)
1.《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表7.17 过渡性税收优惠的税率
原税率或政策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15% | 18% | 20% | 22% | 24% | 25% |
24% | 25% | - | - | - | - |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2.法律设置的特定地区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
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业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该年度开始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4.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1)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例题13·多选题】在“两法合并”前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下列过渡期政策规定正确的有( )。
A.2008年按18%税率执行
B.2009年按20%税率执行
C.2010年按22%税率执行
D.2011年按24%税率执行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
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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