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
表7.18 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所得来源 | 扣缴义务人 | 扣缴方法 |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
(1)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来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入的应纳税款 (3)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款项,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5)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
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但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支付人 |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 | 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 |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1.这里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2.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3.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4.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十二、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
1.税务机关的合理调整权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提示】独立交易原则的关键是将关联方的交易定价与第三方相同或类似交易进行比较,用以判断是偏高还是偏低。
2.调整的合理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例题14·单选题】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调整方法不正确的是( )。
A.成本分割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交易净利润法
D.利润分割法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调整方法如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3.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例题15·多选题】下列关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正确的有( )。
A.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B.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C.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D.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相关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税务机关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5.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提示】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二)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1.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统计资料。
2.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三)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前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受控外国企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五)资本弱化规则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该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1)金融企业(5:1)
(2)其他企业(2:1)
3.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提示】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例题16·单选题】某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08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68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408万元。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为( )万元。
A.408
B.360
C.180
D.9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资本弱化规则。根据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除金融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为2:1。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不应超过3000×2=6000(万元),现借款6800万元,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是6000万元产生的利息,即6000÷6800×408=360(万元)。
(六)一般反避税条款
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兜底的补充性条款,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和遏制以规避税收为主要目的,其他反避税措施又无法涉及的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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