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有:
(1)欺骗性标示行为(仿冒和虚假陈述);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诋毁商誉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种类:【★2010年单选题】
表8.5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 | 概念或特征 | 具体表现形式 | 法律责任 | |
仿冒 (欺骗性标示) |
行为人通过使用与他人商品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或表征,使人将其商品或服务误认为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对象一般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 |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 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
虚假陈述 (欺骗性标示) |
①主体是经营者 ②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 不符 ③足以引人误解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 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虚假宣传的内容不包括商业性标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侵犯商业秘密 | ①秘密性 ②实用性 ③保密性 |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叔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诋毁商誉 | ①行为人诋毁竞争对手的主观过错; ②诋毁行为的客体是竞争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③行为人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手段 |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
商业贿赂 | ①以排斥竞争为目的 ②方式灵活多样 |
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 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不当附奖赠促销(附奖促销与附赠促销) | 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自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 | ①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 超过5000元; 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③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提示】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中回扣与佣金、折扣的区别:
表8.6 回扣与佣金、折扣的区别
性质 | 是否公开明示 | 是否入账 | 法律是否允许 | |
回扣 | 商业贿赂行为 | × | × | × |
佣金、折扣 | 合法行为 | √ | √ | √ |
【例题9·单选题】下列有关回扣与佣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佣金和回扣都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B.佣金是在暗中进行,回扣是明示的方式进行
C.佣金如实入账,回扣不入账
D.佣金和回扣都是合法的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佣金与回扣的区别。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非法的,而佣金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因此选项A和选项D错误;回扣是在暗中进行,佣金是以明示、入账的方式进行,因此选项B错误。
四、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我国《价格法》中的“价格”是狭义的价格,仅指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一)价格调控制度
1.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监测制度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包括:贷款资金和费用的补贴制度、储备商品委托管理制度、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动态更新制度等。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二)价格规制制度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2)政府定价的范围: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政府定价的权限:
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②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③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2.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2)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①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
②掠夺性定价;
③哄抬价格;
④价格欺诈;
⑤价格歧视;
⑥垄断高价、垄断低价;
⑦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等。
【例题10·单选题】市场调节价由( )。
A.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B.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C.经营者自主制定
D.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制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三)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1.价格管理体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2.政府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价格违法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有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或变相抬压价行为的(即经营者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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