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1.财政监督的内容
(1)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
(2)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2.人大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大财政监督的主体。
(2)人大财政监督,主要表现为:预决算监督。
表8.7 预算管理权的内容
审查权 | 批准权 | 变更撤销权 | |
全国人大 |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 执行情况的报告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 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 执行情况的报告 |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全国人大常委 |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 行 |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 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 |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政府决算 |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
3.审计监督
(1)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2)审计署有权直接审计的项目:
①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②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③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④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⑤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⑥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⑦其他情形。
4.财政监督
(1)财政监督,主体包括财政和税务、国资、海关等部门。最狭义的财政监督,主体仅指政府财政部门。
(2)财政监督职权
表8.8 财政监督职权
财政部门 | 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通过审核、监测和财政制裁等形式,对经济运行相关方面进行监督 |
税务部门 | 通过日常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进行监督 |
国资管理部门 | 通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评估、界定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
海关 | 通过对进出口的关税和代征国内各税的征收,以及进出口业务进行的监督进行财政监督 |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1.违法主体,是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
(1)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2)企业;
(3)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
(4)特定个人。
2.财政违法行为种类及法律责任
表8.9 财政违法行为种类及法律责任
种类 | 情形 | 制裁措施 | |||
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 - |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款 |
同上 |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界、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款项;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同上 |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
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 |
同上 | 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 | - |
违反国家有关 国有资产管理 规定的行为 |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 同上 |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
违反国家有关 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规定的行 为 |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
同上 |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 - |
违规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 1.单位内部机构擅自开立账户; 2.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 3.将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4.将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资金的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5.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6.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7.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8.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 |
同上 | 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 | -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 |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 |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例题11·单选题】A大学因替B研究所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被财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罚款的数额为( )。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A大学的行为属于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行为。根据规定,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行为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财政执法主体【★2010年多选题】
财政执法主体,只能是组织,不是个人。具体包括: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4.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经法定程序,可以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权利。
(2)处理、处分、处罚权。包括:责令停止财政违法行为、停拨财政款项、违法行为公告权、荣誉称号撤销权。
本章小结
这一章是几部法律的集合,而且这几部法都比较抽象,比较考察大家的记忆能力。从这一章看,出现主观题的可能性很小,主要是客观题,那么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就有: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国家出资企业。
(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5)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6)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7)垄断行为的类型。
(8)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9)价格调控制度。
(10)价格规制制度。
(11)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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