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未领执照擅自活动,3000元以下罚款。
4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逾期未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3:个独成立后6个月不开业,开业后自行停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44:合伙企业至少2人以上,上不封顶。
45: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作出变更事由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6:合伙企业通知退伙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7:合伙企业被除名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48: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2——50人以下。
49:合伙企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提1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3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0: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60公告。债权人接到30日、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51:合伙企业清算、结算。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52:违法合伙企业法律责任:
虚假、欺骗登记5000——15万以下罚款。严重5万——20万以下罚款。未注明“普通”“特殊”“有限”2000——1万罚款。未领执照5000——5万元罚款。 未办理“变更”登记2000——2万元罚款……
53:外商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至少15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 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54: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出资比例低于25%,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企业”低于25%. 55: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额,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以下,投资额不得超过10/7.210——500万美元,投资额不得超过2倍。500——1200万美元,投资额不得超过2.5倍。1200万美元以上,不超过3倍。
56:外商投资企业并购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特殊6个月支付全部对价60%,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57:外商投资企业认购增资,不低于20%新增注册资本。
58: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3个月支全部,特殊6个月。1年内支全部。
59:其余部分出资:1次6个月。分期第1期15%,3个月付清。
60;低于25%:现金3个月;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自外商投资企业执照颁发之日6个月交清。
61: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62: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3: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64:合营期间,原则上:10——30年,间断。有竞争力可以延长到50年。
65: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间,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审批机关收到文件1个月内决定批准不批准。
66:中外合作,审批机关。45日内决定批准不批准。
67: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收到文件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68: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不超过3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69:合作企业,1/3提议开会。决议2/3以上方能举行。决议全体过半数通过,会议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
70: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书超30日登记。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71: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72: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分期交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交清。第一期不得低于15%.并在执照签发90天内交清。未交清,失效。
73:延长经营期限。届满180天前报审批机关批准。——收到30天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收到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证劵法:
74:不得担任证劵交易所负责人——主动犯罪5年,被动犯罪3年。
75:设立证劵公司。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76:证劵公司资料保存不得少于20年。
77:设立证劵公司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78:公开发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
79: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80:上市公司规定公开发行证劵的条件有: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的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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