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
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5:有限:转让股权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
6: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年度检验,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年度检验;
9:扣留营业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11:有限公司,人数1——50,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3: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7: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18: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9:国独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20: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50%
21: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5:注册资本——500万元。
26: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公告。30日未召开创立大会,返还。创立大会结束30日申请设立登记。
27: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8: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29: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0: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大于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聚义。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3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
34: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35: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独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7:个人独资企业虚假、欺骗登记的,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38:名称不符,2000元以下罚款。
39:涂改出租转让执照,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40:伪造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犯罪,刑事责任。
41:未领执照擅自活动,3000元以下罚款。
4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逾期未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3:个独成立后6个月不开业,开业后自行停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44:合伙企业至少2人以上,上不封顶。
45: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作出变更事由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6:合伙企业通知退伙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7:合伙企业被除名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48: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2——50人以下。
49:合伙企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提1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3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0: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60公告。债权人接到30日、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