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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识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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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其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其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2)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两种形式。即: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以劳务形式出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9)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合伙人性质转变;

  (1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义务:

  (1)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有,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判断题】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需要购买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甲正好有同样一批原材料想要出售,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该笔交易。(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题目中说"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则可以进行该笔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可以归纳为:约定-→商定-→按出资比例-→平分。其具体含义是: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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