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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识点(17)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亏损分担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③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③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单项选择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退伙的原因一般有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

  (2)退伙的效果

  ·关于财产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关于退伙结算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回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其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在于判断合伙人的执业活动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合伙人的人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注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执行人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是,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关联交易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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