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
合伙人的规定 | 有2个以上合伙人。 | 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
出资方式的规定 |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事务执行规定 |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竞业禁止的规定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关联交易的规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出质的规定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财产转让的规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①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②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
③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
3.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