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应正确理解“委托加工”的税法含义。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其他应税消费品
1.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
2.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税额)
现有税目14个。具体如下:
(一)烟
1.卷烟
卷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和商业批发两个子目,分别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征收。
(1)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税率: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税率:36%加0.003元/支
(3)商业批发卷烟:5%
2.雪茄烟
税率:36%
3.烟丝
税率: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包括:①甲类啤酒,250元/吨;②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5%。
【注意】(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不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
(1)汽油,包括:①含铅汽油,1.4元/升;②无铅汽油,1.0元/升。
(2)柴油,0.8元/升;
(3)航空煤油,0.8元/升;
(4)石脑油,1.0元/升;
(5)溶剂油,1.0元/升;
(6)润滑油,1.0元/升;
(7)燃料油,0.8元/升;
(七)汽车轮胎,3%;
【注意】(1)用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型地形车的轮胎,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①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
②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③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④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⑤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⑥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⑦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注意】(1)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2)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十一)高档手表,20%;
(十二)游艇,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四)实木地板,5%。
【提示】(1)只需掌握应税消费品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在考试试题中会有提示。
(2)注意掌握对卷烟、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复合征税方法,以及卷烟批发加征消费税的规定。
1.生产环节纳税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它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除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纳税
金银首饰、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4.批发环节纳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