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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识点(36)

  三、消费税的税率(前已述)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征(重点掌握)

  卷烟、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4.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5.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2)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五)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提示】酒类不得抵扣;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其已纳的消费税不得抵扣。

  2.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外购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一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一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一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参照增值税部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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