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1)社会性;
(2)法律性;
(3)表意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各类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简称为“对策行为”。
【提示】调制行为,特别是其中的调控行为,一般只是表达一种政策取向的行为,并不会强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例如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多分红,它此时并不能强制有利润的上市公司必须分红。
【提示】横向和纵向是从市场主体的相对人的角度来衡量的,横向的就是与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上的其他市场主体。纵向则是市场主体与调制主体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关系。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从法律行为一般分类的角度,还可以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出其他分类。如下表所示:
【提示】抽象行为实质是“立规矩”,既然立了规矩,那么在同样的情况都可以适用,因此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例如某省政府作出决定,以后来本省投资建基础设施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就是抽象行为,因为只要是投资基础设施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行为的相关要素: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1.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提示】征税行为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获取财政收入,但是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税目却可以实现其他的目的,例如对不环保的商品征收额外的消费税,这样既获得了财政收入又抑制了人们的不合理消费。
2.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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