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提示】在经济法主体呈现“多面性”的情况下,主体的责任与主体所从事的行为直接相关,并可能会因违反不同的法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2.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2010年判断题】
【提示】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例如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私自买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法责任)。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即经济法主体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多种责任的竞合。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责任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性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税法上的滞纳金等)和惩罚性责任(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
【提示】赔偿性责任并不都是民事责任,惩罚性的责任也并非都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有可能属于经济法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罚款、没收财产、违约金等)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
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赔偿性责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2.惩罚性责任: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如信用卡不还钱,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罚款是经济法责任的重要体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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