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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章节知识点(8)

来源:考试吧 2013-03-21 14:27:5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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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其股东人数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即一个人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注意这是“发起人”人数,而非“股东”人数。且包括2人与200人。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提示】第一,“20%与3万”这二者要同时满足;第二,所有股东的首次出资总额符合前述条件即可,并不是针对每一股东;第三,货币出资的比例(30%),是针对缴清出资后的全部注册资本,不是针对“首次出资”。

  3.总期限:2年;投资公司为5年。

  【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费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这里没有“首次出贵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链接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

  【链接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也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

  4.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提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3.股东会的召开

  4.股东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

  2.董事会的组成

  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董事会的职权

  5.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6.经理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特殊规定以外的问题,则适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考生应重点关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包括: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出资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三)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提示】对于“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上述规定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一人公司的股东”,而非“债权人”。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特殊规定以外的问题,则适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考生应重点关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包括: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出资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三)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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