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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章节知识点(11)

来源:考试吧 2013-03-25 13:29:4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查看汇总: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 热点文章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重点掌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1)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一一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2)针对监事的诉讼一一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3)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4)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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