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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2)

来源:考试吧 2013-07-16 11:12:5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全套讲义: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一章 总 论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

  全套讲义: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一章 总 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例题·多选题】为购买货物,甲公司的会计张某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乙公司的会计李某,该票据关系的主体有( )。

  A.甲公司

  B.张某

  C.乙公司

  D.李某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本题的票据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管理或接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相关考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其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承包;或分公司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以“户”的名义,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03年考题)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具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等。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考题)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考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1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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