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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3)

来源:考试吧 2013-07-16 13:15:3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相关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某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将家中的一台电脑无偿赠送他人

  B.某公民在威胁下,写下一张欠他人1万元的字据

  C.某政府采购的业务人员收受贿赂,购买了5吨劣质原料

  D.某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公司名下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经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选项A中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选项B的行为属于所述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选项C中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选项D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3)乘人之危的。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识订立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题·单选题】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1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后经鉴定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申请行使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不能行使撤销权,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甲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但甲的撤销权不能获得支持,因为自可撤销民事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简答题】赵某是集邮爱好者,并以买卖邮票为第二职业,某一天在同事李某家看到一套邮票便反复央求以200元购得,赵某明知该套邮票近期市场价格已涨至800元,但未告知李某。李某并不了解邮票价格行情,当其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后,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邮票买卖的民事行为。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变更,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在本案中,赵某利用熟悉邮票市场价格的优势及李某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邮票买卖行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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