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中级经济法 > 正文

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3)

来源:考试吧 2014-01-19 10:53: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全套讲义: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汇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①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③合法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小张给自己制订了复习《经济法》的计划

  B.小李向同学表示要参加《经济法》考试

  C.小王报名参加了某网校《经济法》的课程学习

  D.小赵请老师解答一道《经济法》的考题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题中,选项A没有意思表示;选项B和选项D不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多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
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须以要式成立,可以督促当事人谨慎进行民事活动,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并有确凿凭证
非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1)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资料形式和沉默形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 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相关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亦可称为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例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因其不能真实反映行为人的意志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致的,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考点】票据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例题·多选题】下列民事行为中,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有( )。

  A.8岁的小明用家里的一张存折换了一件玩具

  B.某企业与某公司口头达成的技术开发合同

  C.张某未经妻子同意购买了一件昂贵的古玩

  D.16岁的中学生订立遗嘱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题选项A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选项B属于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选项D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超出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相关考点】票据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是( )。

  A.由于老张的工作表现出色,所以公司年终奖励给了他一台彩电

  B.老张对小王说,等老张的儿子结婚时,老张租给小王的房子要收回

  C.老张和某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将抵押物的登记作为抵押权设立的条件

  D.小张对他的父母许诺,在他父母60岁生日时由他出钱送父母出国旅游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选项A所述条件为已经发生过的而不是将来有可能发生的;选项B所述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选项C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选项D所述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2 3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财务管理》预习讲义汇总

  2014中级会计职称各科目难易程度及报考建议

  2014会计职称考试:没有会计基础如何学习

  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预习期学习建议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3中级还有
2023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