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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9)

来源:考试吧 2014-01-20 7:01:1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全套讲义: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汇总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18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监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王某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的李某

  C.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7年7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赵某

  D.该公司业务员王某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公司法》规定,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题·判断题】公司董事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销售业务,方某系该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任职期间,方某利用职务便利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服装销售合同,将乙公司的一批服装卖给丙公司,方某从中获得一笔报酬。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B.违反法定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该批服装应由甲公司优先购买

  C.违反法定义务,方某获得的报酬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违反法定义务,甲公司可依法定程序罢免方某,但方某获得的报酬归自己所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董事的义务。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本公司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2009年)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前面所述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2012年)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乙公司属于“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故C选项、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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