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3)办理工商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 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投资总额 (美元) |
注册资金/ 投资总额 |
特殊规定 |
≤300万 | ﹥7/10 | |
300万~1000万 | ﹥1/2 | 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
1000万~3000万 | ﹥2/5 | 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3000万 | ﹥1/3 | 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
【考题·单选题】某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某公司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定的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最高应为( )万美元。(2011年考题)
A.1 000 B.1 400
C.1 750 D.2 1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700×2.5=1 750)。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 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6)凡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 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7)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考题·单选题】外国合营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考题)
A.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以美元缴付出资
C.以劳务作价出资
D.以已设立担保物权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因此选项A不正确,B正确;以劳务作价出资只适用于合伙企业,因此选项C不正确;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是不能以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无论是中方还是外方。因此选项D不正确。
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①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②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后果,两种情形)
(第一)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 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考题·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7年考题)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答疑编号5721030803]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出资。根据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以美元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其15%为30万元,因此选项B正确,签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6年6月1日,那么该出资额应该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因此选项C正确;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出资总期限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考题)
A.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
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5%
C.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清出资的,即为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D.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答疑编号572103080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3个月内缴清,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 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2)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考题·多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00万美元, 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4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6年考题)
A.2004年6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B.2004年6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2005年3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
C.2004年9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2005年6月30日支付20万美元
D.2005年3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答疑编号5721030805]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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