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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16)

来源:考试吧 2014-01-22 15:49:5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

  【举例】中方与美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美方占60%的股份,中方占40%的股份,中方欲将40%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日本的一家公司,此时需要经过美方的同意,并且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相关考点2】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转让在特定情况下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要受到一定限制等。

  【相关考点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关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考题·判断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欲向合营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如合营他方不同意,则欲转让出资方可以向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 )(2005年考题)

  [答疑编号5721030806]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①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并不设立股东会。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相关考点】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④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⑤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考题·单选题】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有关该类企业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考题)

  A.企业设立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企业设立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C.企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D.企业总经理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

  [答疑编号5721030807]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而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考题)

  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事会通过即可

  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答疑编号5721030808]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D有些争议,选项本身没有表述完整。

  (2)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期限

  (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①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相关考点】公司解散的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考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解散原因的有( )。(2009年考题)

  A.合营期限届满

  B.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C.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D.合营企业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答疑编号5721030809]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合营企业的清算

  (1)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时必须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非破产清算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2年考题)

  A.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B.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或应诉

  C.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D.合营企业解散时,其剩余财产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

  [答疑编号5721030810]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选项D错误。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而乙公司的股东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C.甲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而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低于人民币3万元

  D.甲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足,而乙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付

  [答疑编号572103081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只有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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