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应先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办理工商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考题·判断题】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2011年考题)
[答疑编号5721030909]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
(2)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考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2.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3.外资企业的清算
(1)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2)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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