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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18)

来源:考试吧 2014-01-22 16:11:4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全套讲义: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汇总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与分类

  1.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2.证券的分类

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有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另外,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还可以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香港上市)、N股(纽约上市)、S股(新加坡上市)等。
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企业、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是基金投资人持有基金单位的权利凭证。
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
期货 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通过签订标准化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此外,还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外证券市场。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四)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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