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收购。这里所指的实际控制权是指: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考题·多选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表明投资者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 )。(2011年考题)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
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答疑编号5721040601]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控制权。选项C正确的是: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2.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考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将会被视为一致行动人。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情形的有( )。(2010年考题)
A.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B.投资者之间为同学、战友关系
C.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D.投资者之间存在联营关系
[答疑编号5721040602]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均可视为一致行动人。本题B选项投资者之间为同学、战友,并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张某(男)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无相反证据,下列人员如果与甲公司同时持有乙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
A.张某
B.张某的父亲
C.张某的老婆
D.张某的儿子
E.张某的女婿
F.张某的岳母
G.张某的姐姐
H.张某的弟妹
I.张某的小舅子
J.张某小姨子的老公
K.张某的叔叔
[答疑编号5721040603]
『正确答案』K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考题·多选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2008年考题)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答疑编号5721040604]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样也不能作为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①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②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③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为1亿股。2012年3月,乙公司经过法定程序收购了甲公司已发行股份1000万股,此前乙公司不持有甲公司的股份。2012年4月,乙公司经过法定程序收购了甲公司已发行股份2000万股。2012年5月,乙公司经过法定程序收购了甲公司已发行股份200万股。已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2012年4月以后,乙公司每次增持甲公司的股份不超过200万股的,锁定期为6个月
B.2012年12月,乙公司最多可以减持200万股甲公司的股份
C.2013年2月以前,乙公司不可以减持甲公司的股份
D.2013年6月,乙公司最多可以减持2200万股甲公司的股份
[答疑编号572104060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的锁定义务。①选项A错,应当是自2013年4月以后,即达到或超过30%之日起一年后,锁定期为6个月。②选项B错,乙公司持有股份30%不足一年。③选项C对,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④选项D错,2013年6月,乙公司持有的3200万股全部可以减持。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4.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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